- 注册时间
- 2014-1-1
- 最后登录
- 2014-1-8
- 阅读权限
- 10
- 积分
- 10
- 精华
- 0
- 帖子
- 2
- 积分
- 10
- 帖子
- 2
|
晨报讯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正后将重新公布。
决定要求,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江小青表示,考虑到儿童安全座椅的特殊性,质量技监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相关监督工作。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改决定草案相关内容修改为:家庭乘用车、儿童安全座椅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为购买者提供儿童安全座椅安装、使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质量技监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儿童安全座椅生产、销售的监督。
根据决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看护好未成年人,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吧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在门口醒目位置设置全市统一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禁止接纳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提供课外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知识教育和防范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教育培训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民政部门应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通过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收留抚养等条款也将在修改后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得到明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