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惠及低保家庭幼儿等
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全省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以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公平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资助对象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以下简称“五类生”)。
记者从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公布的《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中了解到,资助项目为五类生的保育费,资助标准为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50%。其中,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
浙江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幼儿园要建立完备的、可查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各市、县(市、区)将把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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